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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整治电子商务市场乱象

发布时间:2019-12-12 23:36:33 所属栏目:电子商务 来源:站长网
导读:(讯)12月11日,山西省市场监管局举行新闻发布会,截至目前,全省共查处网络经营违法案件191件,移送公安机关案件2件,罚没款113.86万元。 据了解,我省电子商务发展迅速,截至2019年6月,网络市场主体总数达14.3万户,2018年全省电子商务交易额达396.3亿元

(讯)12月11日,山西省市场监管局举行新闻发布会,截至目前,全省共查处网络经营违法案件191件,移送公安机关案件2件,罚没款113.86万元。

据了解,我省电子商务发展迅速,截至2019年6月,网络市场主体总数达14.3万户,2018年全省电子商务交易额达396.3亿元,同比增长40.5%。电子商务已成为我省新的经济增长点,但是在发展中也存在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违法广告宣传、不正当竞争、侵犯知识产权等问题。

“我们先摸底调查全省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数据,共核实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53家,平台内经营者3.4万户,自建网站经营者1.37万户,为实施有效的网络交易市场监管提供基础数据支持。”该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结合《电子商务法》贯彻落实情况,我们先后深入182家网站开展网监业务指导,纠正证照不符、无许可资质经营、信息公示不实等违法违规行为121起。”

此外,我省推动18家县区局与浙江余杭区局建立网络监管跨区域办案协作平台,实现了网络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经营主体信息比对等信用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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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经营者如何进行信息公示?

根据《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如: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如果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最后要特别注意电子商务经营者营业执照名称与行政许可名称是否一致,避免上当受骗。(来源:太原晚报 文/张勇)


(编辑:济宁站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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